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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子商务法》背景下,谁将成为微商最好的朋友?

admin 微商百科 2024-05-31 11:47:07 83 0

(一)

精心布局的九宫格产品图片,鸡汤味十足的宣传口号,一天数次乃至数十次的刷屏,几乎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中都有类似画风的存在。没错,这就是微商,一个在十亿微信用户当中攫取商机的群体。

无需营业执照、无需纳税、潜在消费者易于开发……极低的进入门槛,加上圈内造富神话的反复刷屏洗脑,一波又一波人无法抵制诱惑,把日常的晒娃晒自拍,换成了一张张面膜、一只只口红、一个个海外代购信息。

然而,在即将到来的2019年1月1日,微商们面临的或许是继续深耕或黯然离场的生死抉择。

历经五次修改、审议,2018年8月31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《电子商务法》(以下简称《电商法》)。这部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,宣告中国电子商务野蛮生长的时代正式终结。

作为法律修订过程中给出大量意见建议的行业代表,阿里巴巴、京东等电商巨头或许早已做好应对新法的准备。尽管,《电商法》在全文仅八十九条的情况下,以一章,整整二十条的篇幅,来规定包括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、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税务信息在内的电商平台义务。同时,为之配套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责任。

(二)

就像热带雨林里的暴雨对大象和蚂蚁具有不同的意义,《电商法》之于电商巨头和微商的影响,同样不可等同。

“如果查的严,我得办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,每个月还得交税,明年肯定做不下去了”我的朋友小Z向我抱怨道。作为朋友圈里小有名气的进口奶粉代购,小Z的抱怨代表着绝大多数微商对《电商法》的担忧。

根据《电商法》的定义“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” 属于“电子商务经营者”,毫无疑问,微商亦在彀中。

其实,是否系于电子商务经营者,微商们心知肚明,原本就不需法律去正名。但,有了法定的名称,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定的义务。

《电商法》第十条规定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”

第十一条规定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”

第十二条规定“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,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,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。”

三条规定,对于自由惯了的微商们来说,无异于“绝命三连击”

(三)

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《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报告》,在2016年,微商的交易规模已达到3287.7亿元,而近在咫尺的2019年,这一数据有望达到1万亿。

面对这样的市场蛋糕,让微商离场,无异于劝退进入蜜罐的蚂蚁。

因此,微商们考虑的更多的,应该是如何在新法落地之前,把自己的游击队身份转化成合法合规的正规军。

也不少微商认为,微商有零散、隐蔽的“优势”,微信也只是个社交平台,不具备淘宝、京东这样的电商平台所特有的监管权力,因此《电商法》之于微商界,或许只是有名无实的橡皮图章。

不容否认,这样的侥幸有一定的可能性。但可以预见的是,在明年《电商法》正式实施后,微商行业,必然迎来前所未有的强监管时代。更何况,为微商们提供平台的马化腾老板,已经多次在包括全国人大媒体沟通会等公开场合表态,腾讯公司将从技术上,加大对微商的监管。而本次《电商法》中赋予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权力,无疑是小马哥盼望已久的尚方宝剑。

(四)

在专业律师看来,除了显而易见的营业执照、纳税登记等《电商法》规定的基本操作外,微商们在“合规化”转型的过程中,更应注重刑事合规。

毕竟,纵览《电商法》,对于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最严重的处罚,也不过是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。生意人都懂道理是:但凡能用钱搞定的问题,或许都不是问题。

然而微商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,却比罚款要来的严重的多。

从销售的产品类型看,微商,若售卖的商品若系烟草等法律、行政法律柜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的,可能涉嫌【非法经营罪】,其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
从销售的模式看,微商,若采取发展二级、三级分销商的方式发展业务,可能涉嫌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】,其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从成为纳税主体后的行为来看,微商,若在纳税登记后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可能涉嫌【逃税罪】,其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从进货方式来看,微商,若为了节约成本,继续采取传统的人肉海外代购的方式过关,且不走申报通道,则可能涉嫌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】,其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
因此,在针对《电商法》进行合规性转型前,微商们,很有必要对自己过去、现在、的业务,首先进行全方位的刑事合规梳理,然后,在确定将来的经营方法、方向。毕竟,相比于带货来说,自由,更加难能可贵。

在这个“要么电子商务,要么无商可务”的时代,懂电商的专业刑事律师,必将走上舞台中心,成为微商们乃至电商巨头们,最想要的朋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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